(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杜绝火灾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为使单位防火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检查实效,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本制度。
一、实行每日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各岗位自查与重点部位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部门负责人或(安防员)组织实施,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三、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名。
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五、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或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六、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一、为加强我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良好运转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固定的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不超过12小时。
1、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
3、应在上岗前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施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日常检查和操作等工作;
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及时报告火警;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经常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5、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1、应立即通知就近安保人员立即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地点确认;
2、如果未发生火情,应查明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认真作好记录;
3、如确有火灾发生,应立即用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同时利用现场灭火器扑救;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有关消防设备,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报告单位值班领导,并拨“119”向消防队报警;
5、情况处理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七、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室。
八、未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一、为强化对我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
四、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五、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设备、安装栅栏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在营业、生活、服务、工作等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七、各科室应每日、部门应每周对辖区的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在位情况,防火门的关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八、单位应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一、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单位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 归口部门 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单位、部门、科室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六、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组职责如下;
1、防火检查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和消防知识普及工作,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平时要熟悉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水源情况;
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
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
5、安全防护救护组负责火场安全警卫工作,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并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1、具有初中以上文体程度,身体素质良好,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热爱消防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
3、思想觉悟高,有上进心,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一、为表彰先进、惩处违章,强化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年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全年的消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由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三、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经济奖励或处罚数额,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批准后,奖励或处罚相关部门及个人。
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有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模范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制止违章方面,事迹突出的;
3、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表现突出的;
4、积极扑灭火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