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深化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和进校服务人员在校内行驶、停放、充电的电动车,校外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统筹学校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电动车管理规定的实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卫处做好电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置,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二级单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考核。
(二)物业公司安保巡查人员定期按时巡逻查看校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情况,加强巡逻,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校内违规使用电动车情况包括超速、违规载人、违规充电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置。
第四条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以上工作,加强本单位(部门)人员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校园管理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制度,安全文明驾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24),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和校园安全相关规定:
(一)驾驶电动车人员必须年满16岁,可搭载一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校内行驶严禁搭载12岁(含)以上人员;
(二)电动车行驶时应当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护具;
(三)电动车在校内行驶时,车辆速度不得超过15km/h;
(四)骑行时,不得有脱把、使用手机、逆向行驶、饮酒驾驶、互相追逐、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五)禁止携带电动车以及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六)自觉遵守校内交通安全,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七)在道路行驶时,需靠车道右侧骑行,谨慎慢行,避让行人,经人行横道时,需礼让行人;
(八)禁止在篮球场、羽毛球场、田径场等非车道区域骑行;
(九)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七条电动车需有序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八条电动车停放场地应当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九条严禁电动车在室内、消防通道、楼梯间、建筑架空层、建筑物出入口、主干道路、人行道、绿化地、操场等禁停区域停放。
第十条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在校内停放的僵尸电动车、废弃电动车等,由保卫处定期组织清理,经全校公示后仍无人认领,将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严禁电动车及电动车蓄电池在各类建筑物内(包括架空层及楼顶)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充电,禁止电动车及蓄电池“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第十二条电动车充电时应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充电时应控制时间在合理范围,避免长时间充电导致电池过热、膨胀甚至爆炸,发现充电异常时应及时停止并妥善处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电动车违规行为的批评教育及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电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
(二)拒不听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在校内超速行驶、曲折竞速、占道并行等;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视情节轻重,保卫处会同纪委有权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要求车辆驶出校园,或禁止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罚,并上报纪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私自拉电线充电,或将电动车及蓄电池带入室内停放或充电的;
(二)在校内违规使用电动车,导致一般以上安全、交通、消防事故,造成较大伤情、损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车辆属于被盗车辆;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保卫处会同纪委将严肃处理车辆使用人,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或应急消防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消防条例》、《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